中国科协各级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接长手臂,扎根基层,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 2016.5.30
中国科协要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更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 2021.5.28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黄科协字[2014]19号
关于印发《黄冈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协,市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院校科协、厂矿科协:
为实施人才强市和推行“双强双兴”战略,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企业,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有序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将《黄冈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
黄冈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黄冈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专家建立长效合作关系,发挥高端智力对我市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领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以设站企事业单位及自身研发机构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等重要资源,建立的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的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建站条件及任务
第四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黄冈市(包括县市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产业园区等;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三)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具备一定研发能力,研发人员和创新团队结构合理,具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四)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
(五)申请单位必须有专(兼)职人员做好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的办公场地;
(六)已与院士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事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开展科技人员培训,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工作站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由县(市)、区科协,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级事业单位科协负责归口申报;
(二)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申报单位推荐,市科协统一受理;
(三)符合条件的单位,经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核,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复成立,统一授牌,颁发聘书。
第七条 申报工作站须提交的材料:
(一)本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及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单位盖章);
(三)《湖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一);
(四)申报单位与相关院士专家合作协议书(见附件二);
(五)申报企业(单位)合作专家的资质证明(二级教授、中央“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应提供能证明其资质的相关证件,院士可不提供);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市科协是黄冈市区域范围内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站建设统筹协调;研究制订工作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建站中的共性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进机制创新。
第九条 设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拟定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细则并实施管理与服务,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十条 市科协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站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考核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定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同时考核结果适时在黄冈市科协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