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各级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接长手臂,扎根基层,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 2016.5.30
中国科协要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更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 2021.5.28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现制定《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黄冈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黄冈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黄冈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冈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推动黄冈在湖北高质量发展力争上游中作出新贡献。
第三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坚持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科技工作者、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有机统一起来,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捍卫科学尊严,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黄冈市科学技术战略、规划、布局、决策、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黄冈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第十二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党和政府委托工作、转移职能或社会化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黄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市级学会和企事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可推选代表参加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的义务:须遵守《实施细则》,接受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三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五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经主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负责常委会议、全委会议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终止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应坚持党的领导与学会依法依章程自治相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市级学会接受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湖北省学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相应下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加入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一条
加入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黄冈市级学会退出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是指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园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审批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照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服务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广交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黄冈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讲政治、懂科技、爱科协、能干事、愿服务,强化“科协是党的科协、科协干部是党的干部”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之以恒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黄冈市科协。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黄州。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UANGG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GAST。
第五十五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
《实施细则》经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