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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协各级组织要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接长手臂,扎根基层,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进军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创新争先行动,促进科技繁荣发展,促进科学普及和推广,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习近平 2016.5.30 

  中国科协要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更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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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布时间:2014-11-21 00:00:00来源:

(修改草案)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现制定《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黄冈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黄冈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冈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直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直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直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市直学会是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市、区学会是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所在团体、基层组织交办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批评权;优先在科学技术协会、所在团体、基层组织主办的刊物、专栏上发表文章;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直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市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批准接纳团体会员;

五、审议、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工作。

第五章  市直学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市直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加入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直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市直学会,向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为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一条  市直学会接受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市直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市直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直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经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及企业事业单位、社区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指基层组织是指经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

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五、向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成立申请,经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黄冈市科协。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黄州。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UANGGA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GAST。
  第五十二条  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市直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黄冈市科学技术协会。